【非常重要提醒】教師相關法規修正條文已正式施行,有關渉及性平案件處理過程重大重要訊息,請各位師長務必閱覽(詳內文),特別提醒!

      教師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已於109年06月30日前後發布施行,有關渉及性平案件處理過程重大變革重要訊息,特別摘要相關法規(詳如附加檔案)及重要重點提醒各位師長先進:

按新修正施行「教師法」第22條第1項本文:「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1條第1項內容亦同;次按新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所稱知悉之日,指學校接獲通報教師疑似涉有教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規定。

自即日起(業奉109年7月15日簽陳奉核)本校校安中心接獲通報教師疑似涉有師對生性平案件情形之日起,即依法移請(以通報單[與會辦性平會同張]加會)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主政單位-人事室,於一個月內審議是否「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至教評會未依規定辦理時,教育部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新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參照),特予以提醒!務請各位師長先進對性別平等議題謹言慎行,特為善意特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