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提告難,不如試申訴

2010/12/15 台灣立報【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
日前一位女子被一位男性偷拍裙底照片,雖然女子向加害人提告,但法院卻以照片沒有拍到內褲為由,宣判對方無罪。台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主任吳毓婷指出,遇到這種情況,被害人其實可以走行政申訴管道伸張正義。

蒐證太難提告易失敗
性騷擾在司法上的告訴要成功,必須要有完整的證據,但不少性騷擾事件中,被害人要取得證據相當困難,因此提告常以失敗告終。但吳毓婷表示,一般民眾多半不清楚,走行政申訴程序也可以為被害人爭取權益。
吳毓婷指出,目前適用於行政申訴的法規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可申訴的單位包括學校、公司以及縣市政府主關機關。以校園性騷擾為例,被害人就可以向加害人所屬學校進行申訴,而且沒有時間限制。
吳毓婷舉例,某一位A高中女學生被同校學長性騷擾,但一年之後加害人升上大學,受害女學生仍可向A高中進行行政申訴。而在在工作場合的性騷擾,如果加害人與被害人屬於同一間公司,受害人就可以向該公司進行性騷擾的行政申訴。但有一種情況是,如果被害人在路上被加害人性騷擾,即使兩人分屬不同公司,被害人也可以向加害人的公司進行性騷的行政申訴。

警察可移送申訴文件
許多民眾被性騷擾之後,如果選擇報案,可以請警察幫忙移送行政申訴相關文件。例如,被害人在公共場所被性騷擾,但加害人卻逃逸。如果被害人報案,警察可以調出監視錄影畫面找出加害人。不過,部分的警察沒有告知性騷擾受害人,因此不少受害人在報案時,並不清楚除了提告之外還有行政申訴的管道,可以向加害人的公司提出行政申訴。
吳毓婷強調,不同的行政申訴方式,期限並不相同。如果適用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申訴,並沒有期限限制。但如果是走性騷擾防治法,則申訴期限僅有一年。部分民眾因為不清楚規定,性騷擾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告之後,經過一審、二審之後,加害人被判無罪,此時受害人再走性騷擾防治法的行政申訴,往往過了有效期限。
當遭受性騷擾時,除了提告與申訴之外,其實也可以運用縣市政府的調解管道。
調解也是解決管道
受害人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主管機關,如社會局等提出調解。不過吳毓婷指出,使用調解的被害人少之又少,主要是因為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有這項管道,另一個原因則是有不少被害人不想與加害人調解所致。
吳毓婷也指出,很多性騷擾受害人對法規往往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例如認為只要提告,就可以讓色狼關個10年8年。但由於提告要求的證據較為嚴格,不但罪名不容易成立,即使加害人被判有罪,法官最重也只能判刑6個月,而且通常可以獲得緩刑以及易科罰金。因此,目前為止,真正因為性騷擾入獄服刑的加害人其實趨近於零。而這樣的結果,往往也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非法正義模糊案情
許多被害人為了伸張正義,不走司法管道而私下以其他方式解決,往往造成更難以收拾的局面。吳毓婷表示,例如日前有一位外拍女模,私密照片遭人公開上網,這位女模就找來黑道教訓加害人。另外也有些受害人在網路上公開加害人的惡行。不過吳毓婷指出,這些行為往往會讓性騷擾加害人可以用傷害罪或是誹謗罪來反控性騷擾受害人,模糊整個性騷擾案的原貌。
吳毓婷指出,由於目前許多法官較無性別平等概念,因此加害人在法庭上除了要反覆陳述被害過程,更會遭受司法人員異樣的眼光。其實如果性騷擾被害人走行政申訴管道,不但較不需要非常強的證據,過程也比較公正公開。
但如果是男上司性騷擾女下屬,由於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受害人往往會認為自己說的話,沒有被公司聽進去。不過吳毓婷也表示,許多公司並不清楚再遭遇性騷擾事件時,應該如何處理,往往等到性騷擾發生時才急忙打電話給相關團體要求協助。因此,公司行號在處理性騷擾案的能力,其實還有相當大的努力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