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穿裙裝、高跟鞋」 女丟工作

〔自由時報記者蔡偉祺/台北報導〕2011.08.25

台北市勞工局最近接到一名女性勞工申訴,因未聽從公司同事建議,依男性主管喜好「著裙裝、穿高跟鞋」,讓她試用期滿未獲僱用,且期間她二度向人事主管反映,都沒有獲得適當處理。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認為,雇主未依規定訂立防治性騷擾辦法,又未盡到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任,重罰廿萬元。
公司違反性平法重罰20萬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著裙裝、穿高跟鞋」的規定有可議之處,目前有很多企業都有要求女性員工穿著裙裝制服的規定,已算是對管理權的濫用,嚴格說來已構成職場性別歧視。
就業安全科長黃愛真表示,目前雖未接獲這樣的申訴,但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委員認為,公司應該提供裙裝和褲裝,讓員工自由選擇,若僅有裙裝制服,一旦有員工申訴,有可能會被認定有職場性別歧視的可能。
該名投訴的女性勞工,今年二月前往一家百人以上規模的裝潢設計公司任職,期間就有女同事「建議」她依男性主管喜好,「著裙裝、穿高跟鞋」,不過,這名女員工考量工作需要大量外勤,不願配合,五月試用期滿,即未獲續聘。
黃愛真說,該公司雖未將「著裙裝、穿高跟鞋」明訂在規則內,但該名女員工向人事主管反映這樣不合理的「建議」時,卻沒有獲積極的補救措施。
另外,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三十人以上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這間公司員工超過百人,卻等到勞工局前往調查,才趕在七月制訂公告,性別工作平等會從該公司這兩項缺失,認定已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決定重罰廿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