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近年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案頻傳,為促使學校人員確實向政府通報相關案件,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學校人員只要未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的事件,首次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若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未依法通報或隱匿案情的學校人員,將遭解聘或免職。此外,本次修法也明確定義「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因此,往後若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都可能觸及「性霸凌」,且根據修正後的《性平法》,最重將面臨退學處分。但教育部訓委會主任柯○○則表示,國中、小是義務教育,基本上沒退學問題,學校處理方式應是請罵人的學生道歉或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中時電子報100年6月8日報導:罵死GAY、娘砲最重退學處分)。
【疑義】
按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1)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也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6.義務性。這一強制性要求集中表明,無論家長、監護人還是國家都無權把兒童是否應受初等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所提供的教育必須有品質保證…7.免費。…行動計劃中必須解決取消各種費用問題。一些間接費用,如強迫向父母微收的費用…或要求穿較為昂貴的校服等也可屬於此類。…」。是初等教育確屬義務性質,無論家長、監護人還是國家,都無權把兒童是否應受初等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所以,我國國中、國小,沒有退學問題,學校只能以「請罵人的學生道歉」或「上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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