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92】愛情,何必死纏爛打?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保險公司陳姓業務員單戀女同事小琦(化名),祭出「死纏」追求術,8年多來,不斷以跟蹤、傳簡訊等手法
追求小琦,小琦一再斥責制止,陳某卻我行我素,陳某最後疑似「為愛瘋狂」,竟騎車撞傷小琦,她當場噴防
狼劑反擊,並身心俱疲地報警;陳某死纏濫追的代價,不但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5萬,還因傷害罪被判拘役30
天。小琦和陳某同在某人壽公司工作,在90年是台北業務部門的同事,陳某對她一見傾心,儘管郎有情、妹無
意,但陳某仍展開狂追。小琦指控,陳某先傳送「共同創造人生價值」的簡訊,讓她很不舒服,後來又不斷以簡
訊、電郵、打電話,甚至當面示愛,還跟蹤她,讓她不堪其擾,她認為這太瘋狂,且不尊重她,數度表示不悅甚
至當面制止。小琦蒐證後報告公司主管,公司在95年將陳某調職,但騷擾依舊,後來甚至變本加厲,去年
日
小琦驚嚇之餘,拿防狼噴霧器噴他,因忍無可忍,她遂告陳某性騷擾、傷害,痛述「8年多來,宛如惡夢一場」
。警方依性騷擾申訴規定,將全案移送兩人服務的公司,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今年3月北市府依「性騷擾防
治法」裁罰陳某5萬罰鍰,陳某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他敗訴。至於陳某被控傷害部分,法
院依傷害罪判陳30天拘役,可易科罰金定讞(自由時報
【疑義】
一、8年來死纏爛打示愛,是性騷擾?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
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情形之一者。所以,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須同時符合
(一)須為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二)須為「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或「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
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情形之一者。本案陳某先傳送「共同創造人生價值」的簡訊,讓小琦很不
舒服,後來又不斷以簡訊、電郵、打電話,甚至當面示愛,還跟蹤小琦,讓小琦不堪其擾,屬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也「違反小琦之意願」,造成使人(小琦)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並不當
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應屬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實務上,可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號、96年度簡字第00618號判決)。
二、小綺向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可以嗎?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
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所以,小琦自得向陳某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基於前揭事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
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對陳某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無不妥(陳某向小綺性騷擾情形,不算輕微,北市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陳某5萬
罰鍰,尚屬適當)。
三、騎車撞傷人,以傷害罪論處?
按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陳某騎
車撞傷小琦,苟為事實,即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四、其他
愛情本是妳情我願,強摘的水果也不會甜;這情之外尚有情,死纏爛打為那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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