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點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3年11月11日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年6月26日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23日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1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6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12月2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6月2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24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12月23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21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常會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06月19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一條、第六條、第九條及教育部相關函示規定,訂定本要點。
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依本法規定處理,因當事人身分關係不在本法規定之適用範圍者,視其情形分別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二、本校為推展性別平等教育,依本要點組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推動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平法有關之校園性別事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二十一人,校長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指派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人事室主任、國際長、學生事務處諮商輔組組長為當然委員,採職務任期制,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校外專家為委員。
本委員會除副校長、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校外專家任期二年及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副校長、職工、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由校長指派,教師代表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各學院推派,學生代表由學生會、學生議會推舉;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委員會推動規劃相關業務,分設下列小組,其成員與任務如下:
(一)行政組織與運作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1.依法編列預算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2.協調整合校內各單位共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年度計畫。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獎勵參與性別相關事件調查處置有功之學校成員或校外委員。
6.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培育及訓練。
7.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物。
8.鼓勵學校成員參與教育部辦理之相關事件調查處理專業人員培訓。
(二)學習環境資源與教學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
1.依法編列預算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2.訂定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設置之鼓勵措施。
3.規劃並推動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多元化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4.編列預算補助研發性別相關課程或學程。
5.編列預算鼓勵系所中心開設性別相關課程或學程。
6.設立性別研究相關之教學單位或研究中心。
7.編列預算支援性別相關教學單位或研究中心之運作。
8.建立性別研究相關師資與研究人員之人才庫。
9.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10.獎勵教職員工生參與進行性別相關之研究計畫或服務推廣教育等事項。
11.進行性別相關之研究計畫或服務推廣。
12.補助師生參與性別研究相關之國際/校際學術會議。
13.負責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規章之訂定、增修等維護作業,明訂處理流程,並公告周知。
14.鼓勵或補助師生組織性別研究相關學群。
15.辦理性別平等相關之推廣活動。
(三)校園性平事件防治與處理組:(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
1.依法編列預算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2.負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等相關規章之訂定、增修等維護作業,明訂處理流程,並公告周知。
3.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過程所需之專業人力支援。
4.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過程所需之行政人力支援。
5.提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過程所需之經費協助。
6.落實並追蹤對事件當事人之懲處及協助之決議。
7.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宣導工作。
8.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校園文化環境與社區推展組:(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
1.依法編列預算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2.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
3.舉行公聽會及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等活動。
4.檢視並改進硬體設施現況以提升校園安全(含危險源標示、保全系統、求救系統、照明系統等)
5.其他有關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五、本委員會置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各一人任之,承主任委員指導,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六、本委員會委員,除外聘委員、校外專家及因案件所聘之校外調查委員支給出席費及撰寫調查報告費外,餘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得聘任相關領域校外專家,出席提供專業諮詢,協助規劃本要點之各項工作任務。
八、本委員會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本委員會所擬之各項實施方案,其所需之經費由本校編列相關經費預算。
十、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平法所規範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問題時,得向本委員會相關受、處理窗口提出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及求助。
前項本委員會於正式接獲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訴及相關規定,另依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為之。
十一、本委員會設「校園性平事件受理認定處理小組」(下稱本小組) 由本委員每屆推選三位委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之組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排定編組輪流擔任之,任期配合每屆委員之任期。本小組召集人由組員互推產生,負責小組會議之召開、主持及處理「校園性平事件」申請或檢舉案件,作成該案受理與否之決定及處理事項,本小組決議事項依序如下:
(一)是否屬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五款所規範之事件。
(二)是否受理案件。
(三)是否需組成調查小組。
(四)調查小組之成員名單。
(五)提供案件之危機處理措施。
前項調查小組委員名單,授權主任委員核定組成之。
本小組針對案件決議受理與否後,性平法案件應於法定期限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並就前二項各事項之決議內容及理由,以個別或統整之形式,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本委員會處理、審議或討論相關事項,應遵守相關保密及迴避之規定。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性平三法與其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函示(釋)或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行政組織與運作組(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