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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攸關大家荷包,務必抽空詳閱!】教育部109年04月07日令修正「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詳內文!

教育部109年04月07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24866B號令修正「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四點(詳如附檔下載參用),其中「修正規定」中「違反事實」欄之主體對象包含校長與所有教職員工,而學生部分僅有為行為人依「修正規定」11.12項「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方予以裁罰,特予公告宣導周知,以免不慎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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