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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修正公告通知】性平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詳內文),公告周知!

一、奉教育部111年02月0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08171號函(詳如附檔)辦理。

二、旨函,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說明如下(詳如附檔劃粉紅色底色部分,請自行下載參閱) :

(一)第27條之1第3項、第5項:增列「、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內容。 

(二)第27條之1第6項:增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內容。 

(三)第30條:增修「......三十日修正生效前,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者,其組成及完成之調查報告均為合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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