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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原則」,請本校教職員工生知悉及相關單位配合辦理(詳內文)!

一、教育部108年05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67810號函,有關檢送「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處理原則」(下稱該原則,全文同歩公告於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最新消息/重要公告網頁,網址:https://gender.nkuht.edu.tw/news/news.php?)乙案,業經會辦相關單位,並奉核定公告周知全校教職員工生預防措施及遇有類案請依以下方式處理(同歩公告於校園資訊網,公告編號:108440):
(一)預防措施(該原則第三點參照):
請國際處負責宣導周知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相關辦理單位(含學院、所、系、學位學程、科)及辦理本校各單位有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時,應實施之預防措施如下:
1、於活動計畫書或參與人員行前通知中,揭示禁止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規定,載明事件發生時之求助或申訴窗口聯繫方式,並於活動籌辦過程中,向工作人員及相關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以書面或當面宣達周知。活動場地應有禁止性騷擾之中、外文標示。
2、於邀請外國學者專家參與時,宜提供我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相關法令說明,必要時得請其簽署活動期間內不得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聲明文件。
(二)處理措施:
1、學校人員疑似遭受外國學者專家性侵害或性騷擾,學校應於知悉後進行相關通報,通報類別如下(該原則第四點第一款參照):
請本校校安中心(軍訓室為窗口-含通知學務處諮輔組)負責辦理。
(1)疑似性侵害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
(2)未滿18 歲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
(3)18 歲以上之疑似性騷擾事件:校安通報。
2、學校應提供疑似被害人必要之協助(包括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外語翻譯資源等),另積極協助疑似被害人依以下法規申訴及調查(該原則第四點第二款參照);相關單位負責辦理如下:
(1)被害人為學生:請學務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 條第2項規定,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及心理諮商輔導等。
(2)被害人為執行職務之學校教師、職員、工友:請人事室依性工法第13 條第1 項所定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調查處理及學務處諮輔組協助心理諮商輔導等。
(3)由國際處負責告知主辦活動之相關單位主管,通知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外國學者之服務學校(單位)。
(4)外語翻譯:請國際處派專人予以協助。
(5)法律諮詢:由秘書室法務助理予以協助。
(三)後續改善措施(該原則第五點參照):
前揭活動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情形,請各相關負責單位將預防及處理情形,應提交本校性平承辦人,於召開性平會時提出報告。
二、請國際處、學務處、軍訓室(校安中心窗口)、人事室依該原則辦理。
三、依教育部函文該原則須提交本校近期性平會報告,奉核並請國際處就預防措施作法實施報告。
以上,請廣為宣導周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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